原标题:车损维修勿心急定损理赔要明确
基本案情
消费者的车辆出事故时恰逢春节期间,修理厂均未营业,报险后,保险公司员工拍了车损的照片,并告知节后修理厂营业后处理。消费者等不及,先托关系联系了一家修理厂,并按厂方报价让厂方加急购买配件先行维修。节后,保险公司做理赔时,消费者发现保险理赔标准与车辆实际维修金额出入较大,无法接受,认为保险公司处理不当,要求提高理赔标准,请315帮忙调解。
调解结果
经了解,保险公司称当时还在过年放假期间,各修理厂都未营业,无法处理车辆维修事宜,已告知消费者节后处理,该车主在保险公司定损金额未确定前就自行与修理厂联系,在厂家给出报价后,直接让厂家加急购买维修配件,车辆维修好后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时在价格上达不到一致。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当时未告知理赔细节及理赔标准,事后给出的理赔标准过低,只有1400元,自己要额外付费1300元,认为不合理,要求保险公司提高理赔标准。经调解,保险公司同意理赔20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保险公司在接到消费者报险后,应当明确告知保险理赔范围及理赔标准,让消费者心中有数。
消费提示
12315提醒:在处理保险理赔时,要详细了解保险公司给车辆的定损及可理赔的维修金额,切不可因心急先行处理,以致出现维修价格上的争议。
投稿:宋妍
编辑:何殷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