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无论被害人的户籍如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原来的城乡区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有望彻底解决饱受诟病多年的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
“同命不同价”主要来源于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生命是无价的,人是平等的,生命也应该平等。“同命同价”,是对处于弱势的农村户籍受害群体的利益维护,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于消弭城乡的身份差别和歧视。
“同命同价”,是同一个城市的,确切说是“同城同命同价”。能否制定一个全国的统一赔偿标准,实现“全国同命同价”呢?
与“同命同价”相伴的还有“同工同酬”。“同工不同酬”是指对于从事相同工作的劳动者给付不同的报酬,多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央企等单位中存在。上述单位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招聘大量临时工,代替正式工工作。这些临时工绝大部分从事着比正式工更辛苦的工作和更大的工作量,但在薪酬待遇和福利待遇方面却远不如正式工,也缺乏保障。“同工同酬”,也是体现了劳动者的平等权和对劳动的尊重。实现“同工同酬”也呼唤了多年,但至今也未能实现。
现在,“同命同价”了,那么“同工同酬”是否也尽快立法实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