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购买重疾险后确诊红狼斑疮,保险公司却以这个理由拒赔!

许多人购买保险的初衷,都是为了能够抵抗风险,然而当真的遭遇风险寻求保险公司理赔时,被保险拒赔无疑是个噩耗,当发生这种情况时,我们该怎么办呢?

今天管家就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带大家看看如何规避这种风险的发生。

案例回顾

余某某与某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新民金初字第46号(感兴趣的可自行搜索)

2014年5月,河南省的余女士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20万,四个月后,余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诊断为颈椎病、溶血性贫血。不久后余女士又被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

余女士想到自己曾经购买过保险,且此病也在保险范围内,因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却被保险公司拒赔了。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余女士患病确有其事,但其所患疾病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不符,在余女士投保的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中,其保险合同中黎明的14种重大疾病包括:由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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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余女士仅仅只是确诊了红斑狼疮,并未患有并发症,因此不予理赔。

余女士对这个理由无法接受,因此上诉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法院最终判保险公司对余女士进行赔付。

判决结果为: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某某保险公司向余某某支付20万元;

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某某保险公司退还余某某交付的2015年保险费6000元。

三、某某保险公司应免于收取余某某今后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每期6000元)。

案例分析

为什么法院会给出这样的判决结果呢?

在此案例中,保险公司合同中列明的标准为要有红狼斑疮的并发症才行,而余女士申请赔付时仅患有红狼斑疮,未见并发症,。

为什么法院会给出这样的判决结果呢?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没有对系统性红斑狼疮要并发严重肾功能损害才能获赔赔付进行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

按《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才会支持余女士的诉求。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