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删除总则4.1.5心理障

鉴定程序不断规范、鉴定质量不断上升,鉴定案卷抽检优秀率由2016年的79.5%上升到93.2%,再次鉴定维持率由75%上升到82.2%,全面实现了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程序、文书格式、标准把握“三统一”的工作目标,有力推动了山东省“法治人社”工作建设。

(一)鉴定项目,指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包括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现行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这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将

修订后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6180-2014)(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实施。为及时帮助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执行新标准,经商部工伤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劳动者、用人单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为(严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1.皮外伤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面部有瘢痕或植皮大于2平方厘米、全身瘢痕1%到5%、手掌或脚掌植皮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规范要求实施对症检查,准确描述伤病情症状,逐项提出伤病情症状符合或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具体级别及条款的意见和综合定级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