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来自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消息,日前,胶州市某酒水超市经营的“天之蓝”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现场鉴别,出具《产品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以上产品侵犯我公司‘天之蓝\\’注册商标,非我公司生产”。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从朋友处换购了上述9瓶“天之蓝”酒,标售价320元/瓶,货值金额2880元,无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等材料,到2021年6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未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天之蓝”(52%vol,480ml)白酒9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相关信息以及供货者的相关信息及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非正规厂家的假冒产品,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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