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偷拿快递又申请丢件退款,怎么定性?
经过双11、618等各种大促的不断磨练,被不同电商平台剁手达人持续“摧残”后,快递业越来越繁荣,快递柜、快递点非常方便!
但却有人发现了“商机”,从快递员那里偷走自己快递,以丢件为由申请退款,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争议焦点
偷拿自己网购的商品侵犯了谁的财产权益?
该行为应当分别评价还是单一评价?
最终罪名如何认定?
01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罗胜强在淘宝商家三星环球购企业店购买价值4331元的三星手机1部。同月25日,顺丰快递公司快递员赖某将该手机快递件送至黄埔区南岗街万科尚城,拨打电话通知被告人罗胜强取件。被告人罗胜强谎称自己不在家,后趁机从快递车内盗走装有该手机的快递件。随后,被告人罗胜强虚构装有其手机的快递件丢失的事实,向网店申请退款。
同月,被告人罗胜强再次在淘宝商家南越易购店下单购买价值6976元的三星手机1部。次日,顺丰快递公司快递员李某将该手机快递件送至黄埔区南岗街万科尚城,拨打电话通知取件。被告人罗胜强以相同手法从快递车内盗走快递件,随后向网店申请退款。
同年11月1日,被告人罗胜强被抓获归案,上述两次申请退款均未获成功。
02
法官说法
以秘密窃取的手段从快递员处拿走其订购后正在派送的商品,后又向商家申请退款,属于两个行为,触犯两个不同的罪名,应分别予以评价。
展开全文对于前行为,首先,派送途中,商品仍未交付给收货人,在收货人确认收货之前,物流公司具有保管商品、承担商品灭失、毁坏的风险责任。物流公司基于承运合同这一债的关系,在派送途中合法占有收货人订购的财产,商品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商品也未归收货人所有。其次,收货人趁快递员不注意,私自取得订购商品,并非通过正常的快递派送途径,其行为具有非法性,侵犯的法益是物流公司基于债的关系而合法占有的权利,故成立盗窃罪。
对于后行为,在网店购买商品后,快递运送过程中丢失的,买方可以申请补发或者退款。收货人隐瞒自己已经实际占有货物的真相,故意制造快递丢失或未收到的现象,并以此为由向商家申请退款。该行为不是趁商家不备而秘密获取,而是一种商品销售商陷入买家没有收到货物的错误认识,进而自愿退还和处分货款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实质特征。此外,收货人网购商品的行为属于一般的消费行为,所涉合同一般属于民事消费合同,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往往属于严重关乎市场经营秩序性质的商事合同,且合同当事人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故收货人骗取退款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成立诈骗罪。
综上所述,收货人暗中私自拿走快递员正在派送的商品,是为了实施骗取网上商家退款的目的,前者属于手段行为,独立构成盗窃罪;后者属于目的行为,独立构成诈骗罪。依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应认定为盗窃罪。
03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1.本文素材来源于《人民司法》2020年第35期。
2.本文评议法官:谢韵静,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