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互助组织。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组织,通过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仓储、技术、信息等服务,实现成员间互助的目的。自成立以来,它一直在进行经济互助。在一定的组织结构下,成员具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类似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类似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是自愿、团结、民主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
3、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盈余取决于成员产品的收集和成员对合作社的使用,而合作社本质上属于所有成员。可以说,社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效果直接决定着合作社的效益。因此,法律保护股东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分享盈余。